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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内建工程字(1998)262号

发布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12

    各盟、市建设局(委)、建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1998年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定于10月底前完成,请各盟市接到通知后,将本地区的资质报审材料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我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规定的范围实施。
第三条 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组建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形建筑市场。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业务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首府设置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两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
包头市、赤峰市、乌海市设置一个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
    各盟设置一个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盟所在市、镇原则上不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各盟市所属旗、县(市)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形建筑市场。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受委托的国家各部委在自治区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治区直属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含自治区投资并在自治区计委立项或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自治区授权、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旗、县(市)的工程管理职责范围,由盟市自行规定。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规定的管理范围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以下程序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建设单位资格审查;
    (三)工程建设监理管理;
    (四)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管理;
    (五)合同登记、签证、审查;
    (六)施工许可证发放;
    (七)施工过程的协调管理及现场文明施工检查;
  (八)峻工验收。
第三章 资质等级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 盟市甲级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二)有机构设置,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工程建设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
    (四)完成上级下达的责任目标计划;
    (五)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并已开展工作;
    (六)已实现微机辅助管理。
    第九条 旗县甲级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二)有机构设置;
    (三)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工程建设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四)完成上级下达的责任目标计划;
    第十条 盟市乙级和旗县乙级标准:
    (一)有两条达不到甲级标准的单位;
  (二)有越级管理行为的单位;
第四章 资质审批及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 盟、市、旗、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由自治区负责资质审批和年度检验。
    其中:旗、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年检由盟市负责初审。
    第十二条 资质年度检验每年于第二季度进行。受检的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对照其资质标准,逐条写出达标或未达标的书面材料,附相应的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年检中按标准升级或降级的,要重新颁发资质证书,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甲级年检不合格,降为乙级;乙级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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